成功案例

陈某与明某、A公司民间借贷一案

2020-09-11 来源: 浏览:968
案情回顾:

被告明某以资金短缺为由,于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多次向原告陈某借款,共计300万元。双方于2014年9月30日补签《借款协议》两份,对借款本金、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A公司对此提供担保。2015年6月9日,明某出具《承诺函》一份,对上述借款及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因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故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以及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

我方代理:原告陈某

案件审理:

陈某与明某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300万元借款均已到期,陈某有权要求明某归还该款。《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对利息、违约金之和在年利24%以内的部分予以支持。

各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明某逾期还款,应承担陈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现陈莉娟主张明赐东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A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某知道或应当知道A公司的保证行为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合法有效,该合同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的陈某提出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要求明某偿还300万元本金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明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A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释法:

此案判决为2020年8月20日之前形成,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规定,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年利率最高可为24%;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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