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杨某与A公司、B公司、C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20-09-11 来源: 浏览:1152

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承租B公司商铺用于经营茶楼,C公司为该商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A公司装修时为拓宽茶楼入口对商铺门前原有水池进行了部分填埋,在拆除原有栏杆后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栏杆,C公司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且拒绝通过装修验收。杨某于2013年7月20日晚步行至该商铺门前时跌落水池受伤,导致多处骨折,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我方代理:杨某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对外经营的茶楼,有保障其经营场所通道入口安全的管理责任。为拓宽其经营场所的入口,对其经营场所门口的公共通道旁水池进行改建,并拆除水池边原有的栏杆,又未在水池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致杨某经过时摔伤,A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C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发现A公司违规施工造成安全隐患后,多次通知A公司进行整改,已尽到了管理责任,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商铺的业主,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杨某在本次事故中自身未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可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确定A公司承担杨某8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支持了我方要求赔偿金额的80%,达到当事人心理预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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