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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

2020-09-11 来源: 浏览:1148
案情回顾:

谭某与A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谭某购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房屋,合同约定A公司应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因A公司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谭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A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6万元,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能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谭某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方代理:谭某

案件审理:

谭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在约定期限为谭某办理房屋产权证, 谭某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且案涉房屋目前仍为被查封状态,谭某无法取得房屋产证。

双方解除合同后,对于谭某已支付的购房款A公司应当退还;且按照合同约定,由于A公司违约造成合同解除,谭某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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